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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实施要求客户告知函
发布时间2026/3/23 12:11:55
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实施要求
客户告知函
尊敬的获证/申请组织:
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深圳PA检测认有限公司的信任、支持和帮助!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并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帮助贵组织准确理解本规则的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现将本规则的主要变化点及需要认证组织重点关注的内容通告如下:
一、认证申请的条件
提出认证申请时,申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OHS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OHSMS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OHS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OHS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注:事故等级划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拟认证的OHSMS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
二、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包括承包方的人数)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当OHSMS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OH&S 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所识别的主要危险源和OH&S风险,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以及任何适用的OH&S 法规中有关的法律义务;
(6)OHSMS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情况及与OH&S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认证费用支付
认证费用应由贵组织向我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获证组织的上级单位(如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等)直接支付的形式可接受。
四、认证审核安排
1.初次认证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2.监督审核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对应超期未执行监督审核的应暂停认证证书处理。
3.再认证审核
再认证审核应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如有严重不符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验证也应在原EMS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否则将不能授予再认证注册资格。只能按照初次认证审核获得认证证书。
4.特殊审核
为调查投诉、安全事故、对变更作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贵公司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五、现场审核实施要求
1.首末次会议的要求
认证委 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和负有 OH&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OHS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OH&S员工代表应参加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需提前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说明缺席理由,并提交书面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可能导致审核终止。
2.人员访谈
审核组应与下列人员面谈:
(1)最高管理者和负有OH&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
(2)负责OH&S 的员工代表;
(3)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
(4)管理人员、员工,包括从事与预防OH&S 风险相关活动的人员、长期的和临时的员工;
(5)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3.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OHS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OH&S方针、OH&S 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OHS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4.发生下列情况的,将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一年内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认证委托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认证证书有效期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的EMS 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3年。
2.认证证书暂停的情形: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PA认证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OHSM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OHSMS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OHSMS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OH&S 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反映获证组织OHSM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OHS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OH&S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14)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3.认证证书撤销的情形: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PA认证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5)OHS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4.证书注销的情形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PA认证确认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
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OHS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PA认证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OHS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OHS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OHS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OHSMS认证标志
七、信息通报告
按认证服务合同要求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重大变化;相关资质变更或失效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八、记录留存要求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1)认证合同;(2)审核计划;(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5)审核报告;(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认证规则对认证机构和受审核组织都提出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要求,请贵组织务必重视,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遵守认证规则的要求,确保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审核与认证工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读,请联系我们:
电话:0755-84622329
官网:https://www.zk-ct.com
附件: 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
/detail/?303.html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detail/?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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