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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实施要求客户告知函

发布时间2026/3/23 12:10:04

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实施要求

客户告知函

尊敬的获证/申请组织:

     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深圳PA检测认有限公司的信任、支持和帮助!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并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帮助贵组织准确理解本规则的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现将本规则的主要变化点及需要认证组织重点关注的内容通告如下:

一、认证申请的条件

提出认证申请时,申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E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E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E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注:突发环境事件及其级别的判定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当EMS 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

3)与申请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以及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信息以及任何适用的环境法规中的有关的法律义务

6)EMS 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认证费用支付

认证费用应由贵组织向我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获证组织的上级单位(如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等)直接支付的形式可接受。

四、认证审核安排

1.初次认证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2.监督审核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对应超期未执行监督审核的应暂停认证证书处理。

3.再认证审核

再认证审核应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如有严重不符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验证也应在原EMS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否则将不能授予再认证注册资格。只能按照初次认证审核获得认证证书。

4.特殊审核

 为调查投诉、突发环境事件、对变更作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贵公司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五、现场审核实施要求

1.首末次会议的要求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E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需提前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说明缺席理由,并提交书面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可能导致审核终止。

2.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E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环境方针、环境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EMS 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3.发生下列情况的,将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认证证书有效期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的EMS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3年。

2.认证证书暂停的情形: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PA认证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EM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EMS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EMS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EMS 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环境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3 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14)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3.认证证书撤销的情形: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PA认证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获证组织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的;

5)E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4.证书注销的情形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PA认证确认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

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E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PA认证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E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E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E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EMS认证标

七、信息通报告

按认证服务合同要求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重大变化;相关资质变更或失效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八、记录留存要求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1)认证合同;(2)审核计划;(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5)审核报告;(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认证规则对认证机构和受审核组织都提出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要求,请贵组织务必重视,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遵守认证规则的要求,确保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审核与认证工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读,请联系我们:

电话:0755-84622329

官网:https://www.zk-ct.com

附件: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

    /detail/?302.html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detail/?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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